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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龄前儿童出车祸 监护人难辞其咎
  • 时间:2013-10-21 15:15
  • 来源:
  • 作者:刘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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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9日,张某驾驶一辆货车沿祥姚路由祥城往米甸方向行驶,一个小女孩突然从非机动车道往公路中间跑入,张某发现后制动避让不及,其所驾车右后轮撞倒并搓压过小女孩的右脚。事发后,小女孩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52天,她的右下肢严重损伤,现已花费医疗费11万元,今后每月还要到医院复查治疗,还需要多次手术。事故发生时她年仅2岁。

就在这个小女孩出事的第二天,另一个七岁的小男孩在祥宾路横过道路时被一辆货车撞到,并被货车拖行约50米,事故导致其左下肢严重受伤,遗留全身多处增生性疤痕形成,占全身表面积的8.14%,左膝关节活动受限,左下肢功能丧失10.5%,需要医疗费用尽13万。他腿上的疤痕永远也不会消失,他今后不能像同龄人一样快乐地奔跑。

或许除了疼痛以外他们还不能理解他们面对的是什么,但是随着他们一天天长大,其疼痛会日渐加深,他们会发现自己和别的小朋友不一样的地方,他们会越来越在意自己身上的残疾,比起身体的残疾来说,车祸带给他们心灵的创伤更严重。

翻看着卷宗,看到孩子那双稚嫩的眼睛,想起他们面对的不幸,法官的心是揪着的。诚然事故的发生货车司机有着首要责任,而他们的父母呢?两起事故的货车司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注意避让。两个小孩在横过马路时没有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小女孩是突然从路边跑到路中间的,驾驶员遇到不能及时采取制动措施,避让不及相撞。但是学龄前儿童年龄幼小,对很多事物的辨识能力低,很多社会参与活动,监护人员应随身陪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两个案件的事故受害人在路边行走或者横过马路时都有监护人委托的人带领,但是还是导致事故发生,显然在事发时监护人委托的人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他们的监护人在委托他人照管被监护人时对人员选择不当,对事故的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法律也规定,机动车与学龄前儿童碰撞的事故中,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如果监护人没有存在监护疏忽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如果监护人未尽到合理的监护义务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道路上车水马龙,学龄前儿童在路上行走的时候要有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实际生活中很多父母工作忙,放任学龄前儿童自己穿行马路,在路上行走玩耍,如果不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未成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只能留下痛苦和悔恨。

孩子如同尚未绽放的花蕾需要人们细心的呵护才能怒放生命的光彩,他们在成长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波折,有些只是小小坎坷,能激励其成长,然而车祸却是重大的灾难,一场无情的车祸可能会断送他美好的人生,让他今后的道路充满荆棘。父母要做好孩子人生路途的守护者,尽到监护责任,尤其是学龄前儿童,他们年龄幼小,认识事物和辨别事物的能力较差,父母更要细心和耐心地照管才能让他们顺利地扬帆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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