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加,特别是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大量纠纷涌向法院。法院在保障公民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应注重培育公民的理性诉讼观,使其能够依据纠纷的实际情况和自身的需求,选择最佳的解决纠纷的途径,才能促进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最大化利用。这里就以云南省祥云法院审理的一个简单的案例为例。

法官:这个官司没有必要打

2015年12月2日,祥云法院就原告洪玉(化名)诉被告飞昌(化名)、飞翔(化名)健康权纠纷一案予以立案。案件移送到审判业务庭后,法官仔细审查了民事起诉状,诉状上称,原告洪玉与被告飞昌是同班同学,2013年4月11日,因被告飞昌向原告催要之前借给原告的几盘游戏碟,原告没有带着,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飞昌用刀刺伤了原告。后被告飞翔带着原告到祥云县人民医院治疗。包扎结束后,原告回家休养,于15天后拆线。原告父亲洪冰(化名)请了一个星期的假在家照顾原告。15天拆线后,原告情况还好。但慢慢的原告父亲洪冰发现原告走路出现偏斜,睡觉的时候只能侧睡不能平躺。到现在原告虽然能平躺了,但头只能偏着,而且用不了枕头。原告父亲将被告飞翔叫到家里商量,找组长处理都没有什么结果,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160元,其中护理费560元(80元/天×7天),营养费3600元(20元/天×180天)。

法官审查起诉状和原告提交的证据后发现几个问题。首先,原告洪玉与被告飞昌都是未成年人,被告飞昌致人损伤,其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但起诉状中只将被告飞昌和其父亲飞翔列为被告,没有将飞昌的母亲列为被告。其次,原告洪玉与被告飞昌发生争吵,被告飞昌致伤原告洪玉的时间发生在2013年4月11日,如果没有出现中止、中断事由,原告的起诉很可能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如果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原告面临败诉。再者,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护理费、营养费,因原告并未住院,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伤情需要护理,也未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加强营养的证明,故原告关于被告赔偿其护理费、营养费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得不到法院支持。左看右看,原告很可能白忙一场,打了官司,不但得不到赔偿还要多支出诉讼成本。

原告:坚决不撤诉

法官遂打电话给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洪冰,告知其需要追加被告飞昌的母亲为被告,经释明,原告法定代理人申请追加被告飞昌的母亲梅梅(化名)为被告。在洪冰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的那天,法官在诉讼服务中心接待了他。法官向洪冰耐心解释了有关法律规定,告知他如果原告坚持要起诉的话很可能面临败诉,询问他是否愿意撤诉。

“你说什么?叫我撤诉,我不愿意。”洪冰眼睛瞪得大大的,声音顿时提高了几十个分贝。

“愿不愿意撤诉是你的权利,你不用激动。但是你来法院打官司,就要做好心理准备,打官司有输有赢,如果要赢得官司,需要对自己的诉请提出证据支撑,否则就有可能因为缺少证据,得不到法院支持而败诉。这个案件,你方诉请的营养费、护理费都缺乏相关证据支持,法院最终很可能判决驳回你方诉讼请求,也就是你输了官司。所以,为了避免你白忙一场,法官才征求你的意见是否愿意撤诉。”

“叫我撤诉,也就是你们法院管不了我的事情了。如果你们法院处理不了,我可以自己去解决。”

听到这里,很可能大家以为洪冰是要找被告去协商处理,可是他之后说出来的话却让人瞠目结舌。

法官:“那你想用什么方法去解决。”

洪冰:“我回去就叫我儿子杀还他一刀。我儿子要是没有勇气去杀,我就自己去杀。你们法院不解决,我自己总会解决的。”

法官赶紧劝他不应该为了两个孩子争吵这点小事引发更大的矛盾,采用极端的方式来解决,如果真的以牙还牙,最终会毁了原告的前途,也毁了两个家庭。

“哼,被告他们家就是太欺负人了,我儿子受伤后,他们没有到家里来慰问过一句,我去找他叫他赔我钱,他还说是看着我可怜。我不叫我儿子杀还他一刀,我不服气。”

他越说情绪越激动,看来要劝他撤诉是不可能的。但法官还是又耐心地劝了他一阵。

“如果你要坚持起诉,就请你开庭当天按时到庭,准备好证据材料。但是法官还是要提醒你,诉讼是有风险的,不可能都尽如你意,不可能你要求什么法院就判给你什么,法院讲求法律规定和证据,没有证据支持你的诉请,法律规定不应赔偿的,你方有可能得不到赔偿。”

洪冰:“我听明白了,不管怎样官司我是要打到底的,就算我请律师写状纸、交诉讼费,花的钱比法院判给我的还多,就是判了一分钱不赔我,我也要打官司。撤诉,我绝对不撤。”说完,他骂骂咧咧地走了。

被告:赔偿原告一千元

在送达应诉材料给梅梅的时候,法官见到了被告飞翔。法官遂询问飞翔是否愿意赔偿原告。飞翔说,在洪玉受伤当天,他就带洪玉去医院包扎,并支付了原告所有医疗费,而且只是两三百块钱,在洪玉和飞昌发生争吵的过程中,飞昌只是用小刀刺伤了洪玉的后背左肩处,伤口只有两三公分深,这个又不是多大的事情,之后他们都没有放在心上,原告方也没有找过他们,谁知道过了两年多原告会来起诉他们,之前洪冰就到他家里去找过他,但是他一开口就要飞翔赔他一万块,他怎么可能答应。原告这样做简直是在浪费司法资源。

“那么,你是否愿意对原告做一定的赔偿。”

飞翔抬头想了一阵。“我愿意赔他一千块,希望他不要再来纠缠我们。”

被告愿意赔偿原告一千元,如果原告能接受调解,对于原告来说这也是最好的解决方式。可是法官还是很担忧,以洪冰的想法,他能接受这样的调解方案吗?

原告:就是一分钱没有也要判决

开庭当天,洪冰和飞翔来到了法庭。飞翔向法庭提交了答辩状,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主张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原告所诉于法无据。原告与被告飞昌发生吵打的时间是2013年4月11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原告诉请的护理费,因原告并未住院,故不可能产生护理费,营养费因医院未叮嘱原告需要加强营养,故不需要营养费。

法庭依法做调解工作。飞翔表示愿意赔偿原告一千元。法官遂询问洪冰是否愿意接受这样的调解方案。

“不同意,我就是要法院判决。”

尽管法官再三解释,按照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且被告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原告的诉请确实超过了诉讼时效,如果法院判决的话,原告得不到赔偿,现在被告方愿意赔偿原告,如果原告方愿意接受调解方案的话反而能得到赔偿,这是最好的解决方式,经过法庭调解,双方就此事就不要再纠缠下去,对大家都好。

洪冰激动地站起来:“我就是要法院判决,就算判了一分钱不赔我,我也要判决。你不是讲法律规定吗?我也讲法律,不服判决不是还可以上诉的吗?”

看到这些,被告飞翔也只有无奈地摇头叹气:“那就请法院依法判决吧。”

法官也只好终结调解工作。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原告与被告飞昌发生吵打、被告飞昌致伤原告的时间是2013年4月11日,当时原告的伤情明显,且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自2013年4月11日从医院回来后一直未与被告方协商处理原告受伤赔偿事宜,未向被告方主张赔偿费用,也未请有关组织、单位和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相关事宜,直至2015年11月下旬,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洪冰才找被告飞翔协商处理原告受伤赔偿的有关事宜,故原告起诉的诉讼时效应自2013年4月11日起算,至原告起诉时已超过两年,且期间未出现中止、中断事由,故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不应赔偿原告损失。

关于原告诉请的护理费、营养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因原告并未住院,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伤情需要护理,也未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加强营养的证明,且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原告关于被告赔偿其护理费、营养费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领取判决当天,原告法定代理人洪冰表示他不服判决,他要撕毁判决,并且他还有两个办法可以解决此事,一是上诉,二是杀还被告一刀。他并不在乎钱,给他一万元他都不要,他杀还被告一刀,让被告也受伤,叫他赔钱都可以。

以这样偏执的心态来处理事情、面对诉讼结果,只会把矛盾一再扩大,不但解决不了原有的问题,还会衍生出新的矛盾。

法官:诉讼有风险,民众当理性

这个案件中,法官做原告方的工作,征求原告方是否愿意撤诉,是否愿意接受调解方案,都是为了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但是得不到原告方的理解。法官已向原告方释明,其坚持起诉的结果就是面临败诉,如果能接受调解方案是对其最有利的结果,但是原告方一再坚持要诉讼,要判决,最终是得不偿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听不进法官的好言相劝,反而觉得法官对其讲法律规定是在忽悠他。

难道非要诉讼、非要判决才能解决问题吗?审判实践中,法官发现,有的当事人毫无理据也要来起诉,最后败诉了又把怨气撒向法院,认为是法院不公。有的当事人没有胜诉的可能却不愿意撤诉。有的可以调解处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尽管法官苦口婆心,最后得到的就是当事人的一句:“就请法院依法判决吧。”有的当事人案件审结以后又频繁来找法院解决问题,而很多问题并属于法院的受理范畴,也是法院不能解决的,如有的当事人离婚了还没有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他们找到法院要求法院要求另一方当事人配合他们去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但这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畴,也是法院无力解决的。民众的这种诉讼万能观、不理性的诉讼观应得到矫正。

诚然,诉讼作为纠纷解决机制体系中最重要的公力救济手段,具有严格的规范性、程序性和法律性等特质,并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但这些优势并不意味着诉讼在各类纠纷中、各种情形下都是最佳的解决纠纷的手段。在参加诉讼的过程中,应理性参与诉讼,做好心理准备,正确面对诉讼结果。民众理性诉讼观的培养依赖于民众对法律制度的正确认识,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制信仰的提升,这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祥云县人民法院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