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云县地处大理州东部,素有“滇西门户”之称,便利的交通区位在为祥云经济发展提供优厚条件的同时,也给全县禁毒工作带来较大压力。

全县吸毒人员20余年来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单纯吸食鸦片、海洛因到滥用合成毒品,遍布各个年龄阶段和各个职业,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负担,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形势十分严峻。

笔者通过对祥云县吸毒人员的现状进行了分析研究,以期对吸毒人员的管控工作进行探讨研究。

一、我县吸毒人员的基本情况

(一)吸毒人员逐年成几何数增长,作案数呈逐年递增趋

势。

祥云县从八十年代开始发现吸毒人员以来,到2014年底,全国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中祥云籍吸毒人员共有1174人,突破千人大关,与1992年全县吸毒人员普查的40余人相比,增长了30倍,速度之快,令人瞠目结舌,不可思议。其中,除去已死亡的63人,戒断三年以上的222人,判刑三年以上的16人,我县实有吸毒人员870人,入库数和实有吸毒人员数均居全州前三位。

在现有吸毒人员中,按职业来看,以农民最多,为281人,

占到总数的61.6%;按年龄段来看,以18至35岁的青壮年最多,为270人,占到总数的59.2%;按文化程度来看,以初中文化及其以下的最多,为224人,占到总数的49.1%。

2014年,我县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653件,其中吸毒人员作案128件,占破案数的19.6%。在吸毒人员作案数中,以“两抢一盗”案件居多,为119件,占吸毒人员作案数的93%;其次为运输、贩卖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都是以牟取金钱利益供其吸食毒品为动机,对社会治安产生了严重危害。

二、我县吸毒人员管控现状

(一)公安机关承担了对吸毒人员管理的全部职能, 机制不畅,效果不佳。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已对吸毒人员管理、戒毒、康复等作了明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我县的吸毒人员管控、康复工作与全国的现状一样,机制不畅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各部门没有切实履行好禁毒法规定的职责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不到位,实际工作也由公安派出所来承担,特别是作为全县禁毒工作的实际协调部门的县禁毒委办公室,目前还是内设在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虽然有一定工作优势,但是受到行政体制、编制、经费等因素的制约,其统筹、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禁毒工作存在较大困难,缺点进一步显现。

(二)禁毒委成员单位履职不到位,没有形成真正合力。

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只履行了开会、发文、拨款作用,没有认真按要求开展各项工作。要开展好禁毒人民战争,大力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切实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必须做到各项工作妥善衔接,各部门协调配合,良好互动,全社会广泛参与才能完成。但是,目前如何将全县各部门的资源更好地加以整合,发挥其最大的社会效益,推动禁毒各项工作系统科学地发展,还存在薄弱环节和空白点,有待进一步完善。

禁毒宣传工作在禁毒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在实际工作中,宣传的方案和内容均是由公安牵头,宣传部门只是二传手的作用;学生的毒品预防也是十分关键,但教育部门也只是排在后面,也是公安部门首当其冲,没有真正履行第一责任,工作效果也就大打折扣。

其次比如说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作为《禁毒法》实施后的戒毒工作新举措,吸毒成瘾人员的戒毒帮教工作由原来公安机关负责转变为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这充分体现了《禁毒法》全民参与禁毒工作的立法意图和禁毒人民战争的决心。但是目前,我县很多职能部门还没有转变思想,认为社区戒毒(康复)没有足够的约束力,吸毒现象会因此更泛滥。这种理念严重制约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各项措施的积极有效的落实,其结果是我县的社区戒毒(康复) 工作各项措施未能落到实处,工作未取得实质性成果。

(三)戒毒康复措施单一,未能良好衔接。

1.强制隔离戒毒效果有限。首先,强制治疗对治疗精神依赖无明显效果。强制隔离戒毒虽然能有效治疗吸毒人群对毒品的身体依赖性,但是吸毒人群对毒品的依赖不仅是身体依赖,最主要的还是精神依赖,而且目前对心理和行为的矫正开展较少,甚至没有。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防护虽然得到了控制,但心理和行为产生极大反差,造成急性脱毒后复吸率居高不下的现象。其次,强制隔离戒毒不能适应所有吸毒人群。由于吸毒人员对毒品的依赖程度不同、吸毒人群的操守表现不同,导致强制戒毒不能适应所有吸毒人群。再次,强制治疗易使吸毒人群交叉感染。当前的强制治疗模式并没有将不同毒品的成瘾人群区分开,也没有将不同程度的成瘾人群区分开。这种将吸毒人群集中在一起的管理模式,很容易造成吸毒人群之间的交叉感染。所有的吸毒人员没有分类管制,使强制戒毒所成为一个巨大的“混合器”,涉毒不深的人员与他人交流吸毒心得,反而在戒毒所学会了别的吸毒方式。

2.社区戒毒(康复)措施未落实。首先,各职能部门思想不统一,《禁毒法》实施这么多年以来,我县很多职能部门还没有转变思想,认为社区戒毒(康复)没有足够的约束力,吸毒现象会因此更泛滥。这种理念严重制约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各项措施的积极有效的落实。其次,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基础还比较薄弱,《禁毒法》明确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就我县来说,虽然各乡镇基本设立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外,但却没有专门的专职工作人员和经费,工作未实质开展,县上目前也未建设有专门的社区戒毒(康复)场所。再次,社会资源整合需要进一步完善。要开展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必须做到社区戒毒与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妥善衔接,与民政、劳动保障、社会医疗等部门形成很好的互动;要注重发挥社区内各种力量的作用,与社区内的机关、医院等有机结合,与社区内的民间机构、志愿者等力量形成互动。目前如何将各部门的资源更好地加以整合,发挥其最大的社会效益,推动社区戒毒康复相关工作系统科学地发展,还存在薄弱环节和空白点,有待进一步完善。

3.戒毒帮教模式存在局限。首先,对流动人口无法实施帮教。在当前人口流动大的情况下,吸毒人员戒毒后,有些并没有回到户籍所在地,即使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掌握了其戒毒情况,也无法开展帮教工作。其次,对特殊经济条件的人群帮教无效。吸毒人群本身并不认为吸毒是离经叛道的行为。那些经济条件好的吸毒人群,不会因为吸毒而诱发许多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所以,周围人不会因为他们吸毒而歧视他们,也不会因为他们戒过毒而远离他们,更不会因戒毒而使他们丧失生计来源,他们一般都拒绝接受帮教,而很多地方的帮教人员也不将这部分人群纳入帮教范围。再次,戒毒帮教的固定期限设置不合理。吸毒人群对毒品的精神依赖会伴其一生,若以吸毒人群戒毒后连续三年尿检呈阴性,就判断他们已经戒除毒瘾是不科学的。

三、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和理顺禁毒工作机制。

禁毒委办公室作为县禁毒委的工作机构,担负着全县禁毒统筹、组织、协调工作的禁毒办,建议设立单独的编制,从公安局的编制中分立出去,切实把禁毒办的职能提高到我县禁毒工作的领导机构上来,从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经费保障等方面进行规范,让禁毒办真正发挥作用。进一步理顺禁毒工作机制,完善县禁毒委领导主抓,禁毒办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形成合力的工作机制。要着重培养、关心、运用公安禁毒部门这一禁毒主力军,使之能适应新形势下禁毒工作的需要,战出水平,打出成绩。

(二)全民参与,全警参战,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禁毒工作。

在县禁毒委领导下,各成员单位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既各司其职,又互动互助,认真履行起禁毒工作职责,严守我县禁毒工作阵地。同时,要利用各种手段,到机关、农村、学校、车站、街头等,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宣传工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能力,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打一场禁毒人民战争。

(三)多措并举,切实开展戒毒康复工作。

1.应采取脱毒治疗和心理治疗相结合,进一步健全完善美沙酮替代治疗工作。对吸毒人群的治疗仅指脱毒治疗和心理治疗。目前,在治疗吸毒人员对毒品的依赖性方面,无论是西药还是中药都已经有了许多有效药物。在吸毒人员的脱毒治疗阶段,应允许吸毒人员使用这些戒毒药物来减轻戒毒反应带来的不良反应。但是戒毒药物只可以控制戒断症状,并不能彻底解决生理脱毒之后一些稽延性症状与心理渴求,也不能解决吸毒人员的复吸问题。所以对吸毒人员的治疗,最为关键也是最难做到的就是心理治疗,目前开展的美沙酮治疗替代门诊就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心理治疗和身体脱毒的方式。

 2.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各项措施。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重要工作,做好安排、布置、检查和落实,建立健全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督促落实各项社区戒毒和康复措施。要强化培训实效,适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全面深入的社区戒毒(康复)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要发挥基层组织的优势,作为最基层的一级组织,社区(村)“两委”成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对本辖区各方面情况相当熟悉,对本辖区的工作有热情,拥有“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要充分利用这一优势,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要建立社区戒毒工作衔接机制,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便于基层操作、规范社区戒毒工作。

二是要建立和健全三位一体的联合帮教体系。吸毒人员回归社会后,为了更好地巩固改造成果,彻底消除他们对毒品的生理和心理依赖,尽可能减少重新吸毒现象的发生,必须建立和健全三位一体的联合帮教体系,即家庭、社会、政府部门(包括戒毒机构)三位一体的全方位的跟踪帮教体系。对于戒毒回归人员的帮教衔接工作,重点是要突出全方位的管控和善后辅导。安置和社会帮教救助工作要向法制化、社会化、市场化方面转变,重点解决衔接的过度性安置问题,及时发现、了解和掌握存在的问题,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社区管理为主体,形成政府部门、社会各界人士、家庭“三位一体”的联合帮教体系,全方位加强管理,努力使帮教安置工作全面发展,使管理手段向现代化、信息化、社会化过渡。

三是要建设戒毒康复基地,鼓励吸毒人员就业。戒毒康复场所是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身心康复的社会公益事业,通过为戒毒康复人员创造适宜的生活环境,吸引吸毒人员留场生活就业,是帮助戒毒出所人员在完成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后,在志愿的基础上安置就业、康复巩固、回归社会的场所。建立基地所需的经费,应主要由政府出资,并鼓励私人兴办,对私人投资的可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另外,政府应该以“创造劳动条件,让吸毒人员学习劳动技能,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的方式来鼓励吸毒人员自主创业。他们回归社会后,政府支持提供劳动就业机会,开辟适合于戒断者的劳动项目,让戒断者在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劳动,通过劳动学习生活技能,学到一技之长,从而为吸毒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四)进一步强化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一是要加大戒毒所的建设工作,做到应收尽收,不能让符合强戒的吸毒人员流散社会;二是要规范戒毒所的管理工作,不能随意采取让戒毒人员提前出所、保外就医等措施,用足法律的手段,取得最大的戒毒效果。

(五)公检法司各部门认真履职,形成合力,坚决打击毒品犯罪。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同样,没有吸毒就没有贩毒,吸毒刺激贩毒,贩毒滋生吸毒,管控吸毒人员和打击毒品犯罪同等重要。在目前的禁毒实际工作中,公检法司各部门各自为政,各自把关,没有形成严打毒品犯罪的强大合力。

贩毒人员特别是零星贩毒人员同时也是吸毒者,并且常伴有身体疾病,公安部门关押机构常常怕出事,不想关押,对患病的贩毒人员关押不到位,客观上在对打击贩毒工作中有缺位。

其次零星贩毒在毒品与吸毒人员中是纽带作用,只有切断这颗纽带,才能真正萎缩毒品消费市场,所以公安机关必须严打零星贩毒,将打零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严格考核和管理。

在一些零星贩毒案件中,检察院过于强调证据的全面和关联性,片面对照法律条款,该批捕的却退侦,没有形成打击合力;监狱部门在对一些毒品罪犯患病的体检中过于苛刻,拒绝收监,让毒品罪犯回归社会,使吸毒人员的管控工作增加了困难。

综上所述,吸毒是一种社会丑恶现象,害人害已害国家;贩毒是一类严重犯罪,影响社会稳定,制约经济发展,决定民族兴衰。要想从根本上禁绝毒品,除了严打毒品犯罪,禁种除源外,就是要从根本上管控好吸毒人员,没有吸毒这个市场,贩毒也就没有了存在的资本。对吸毒人员的管控,只有从理顺禁毒领导的体制机制、全民全社会共同参与、健全完善各项戒毒措施、政法各部门认真履职形成合力,吸毒人员才能管得住,贩毒活动才会减少,禁绝毒品的目标才会实现!

县公安局  李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