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多年在接处警工作一线的工作经历及认识,特别就接处警工作中涉酒警情处置,具体的问题和方法上的困惑和认识谈一谈自己的想法和认识,供大家交流并希望对我们的工作有所帮助。

一、涉酒警情的基本情况。

(一)警务综合平台2013年8月29日至2014年8月28日部份数据分析:刑事案件:故意伤害立案38起有16起涉酒,占42.1%,故意损毁财物12起有5起涉酒,占41.6%,聚众斗殴2起中涉酒1起,占50%,上述几类案件中涉酒所比例为42.3%。治安类别:故意伤害12起有4起涉酒,占33.3%;殴打他人60起有18起涉酒,占30%;故意损毁财物13起有4起涉酒,30.7%;寻衅滋事1起,涉酒100%,上述几类案件涉酒所占比例为42.3%。

部份涉酒警情因违法情节较轻和事后违法行为人有认错态度并赔偿损失等情况,实际警务工作中较多由处警民警及村组干部协调并教育后以其它警情处理。

(二)案件发生的特征

1.从时空分布上来看,节假日较多,工作日相对少;晚饭后和晚上十点后发生多;夜市和娱乐场所相对集中其他地段也多;城区和乡镇街道较多,乡村相对少。

2.社会青年和无业人员涉案比例高,男性占绝对数,女性常为起因或导火索的特点。

3.涉酒警情的违法犯罪行为多为家庭暴力寻衅滋事、家庭暴力、调戏妇女或女性服务员、损毁财物、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行为。

二、涉酒警情处理困难

(一)现场处警难

酒后及醉酒的人通常都有情绪激动、行为失控等特征,有的深度醉酒语言行为疯狂能比精神失常的“武疯子”。民警到场后当事行为人往往拒不配合民警工作,继续违法行为,有的还语言侮辱民警、语言行为挑衅民警。民警又不能放任其行为,对其采取控制措施时难免会发生肢体接触。如果涉酒违法行为嫌疑人数较多,更增加了现场处置的难度。支援民警从时间数量上很难及时到位。警械、武器的使用很难判断把握,民警自身安全也受到很大的威胁。

(二)办案风险高

即使顺利控制,因其醉酒也常常不能顺利开展调查询问工作,派出所不具备约束醒酒的软硬件设施和人员,此外还要负责涉酒违法行为人的人身安全,对其体质和病史不了解又增加了办案风险。对出现人员损伤严重,或者有开放性外伤,无亲友在现场的情况下,民警还要负责送医,送医就要操心费用和安排人员照顾(陪护)。联系家属亲友常见的情况是一些表示因时间距离不能到场,一些表示没有能力管控置之不理,更有家属亲友对涉酒违法行为人因自己行为失控时的跌倒摔伤撞伤表示质疑要求民警负责,与处警民警纠缠,侮辱谩骂处警民警。对方的纠缠、侮辱谩骂不具备处罚条件,民警由此也感到委屈,增加了心理压力和负担,有抱怨和厌战情绪。

(三)办案查证难

民警把涉酒违法行为人交由家属亲友后,实际脱离了对其的控制,违法人员酒醒后往往不愿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实际办案中,行政案件办理比刑事案件更为困难。酒醒后其中一部分就外出务工或者长期不归家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开展,其余的来了也以酒后记不清为由拒不承认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甚至为逃避处罚,把自己行为失控时的跌倒摔伤撞伤和互殴期间的损伤说成民警殴打致伤,自己非涉案财物损失也往案件上纠缠。

(四)隐患危害大

特定的环境要么是一方多人饮酒醉酒,要么是双方甚至多方多人饮酒醉酒。双方当事人的亲友在短时间内到达后,因问题认识层次差异,会出现争执和冲突。冲突双方因害怕旁人报警害被追究和处罚暂时离开,然后再邀约更多亲友或社会闲散人员殴斗,或者双方约定到指定地点殴斗。还有因亲友受伤而报复升级为群体的斗殴或伤害。同一件警情的发展,空间上可能涉及几个地点甚至跨辖区,处警时间也会出现三四小时甚至十多个小时。一些邻里纠纷也因家属控制力有限反复纠缠,反复报警和处警。

三、涉酒警情处置难的成因

(一)社会认识偏差

在我国有着悠久的酒文化,逢年过节、亲朋好友相聚、业务往来不喝酒不能表示亲情、友情、热情,更有无酒不成席之说。酒后语言行为失控,有撒酒疯不雅行为,只要没有造成极端严重的后果都被认为是可以理解的,不伤大雅的、可以被原谅的。民族村落更有不搞家庭建设,但顿顿要喝酒,酒后还骑摩托车的不良习惯。有纠纷或轻微违法的,认为办案民警不通情理,不近人情,不是帮理不帮亲配合民警办案协助亲友处理,与对方争执还要占上风比狠斗勇。

(二)执法操作困难

在实际工作中,涉酒警情案件查处少,更多的是作调解教育处理。处警现场因纠纷或轻微违法被亲友劝离或强行拉走,对方习惯性被动接受了事。行政违法的,则多数以酒后记不清为由拒不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并表示自己错了愿意赔偿对方损失,亲友也一起找受害方说情请求原谅,当事双方会达成协议。部份涉酒的案件因涉酒不能及时收集证据,部分违法行为也得不到认定,处罚的幅度也不因涉酒而从重。有一部分回家醒酒就外出务工或者长期不归家致案件无法继续开展,未被处罚追究。

现场处置过程中,当事行为人往往拒不配合民警工作,继续违法行为,有的还语言侮辱民警、语言行为挑衅民警,民警又不能放任其行为,采取控制措施时会发生肢体接触,事后投诉又把自己行为失控时的跌倒摔伤撞伤说成民警殴打致伤,有的还可能因调查认定人员对处警现场情况不明,警情发展态势认识不足和机械照搬法律条款认定处警民警措施不当或采取措施过错。以上种种会让处警民警有较大的压力,在处警过程中就会出现过于谨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等情况。

(三)违法成本低、处罚教育效果不佳

因违法轻微未被处罚或调解处理的,对违法行为人的惩处精神实体上未得到体现。行政拘留或罚款也因幅度不大而违法行为人的生产生活影响,教育惩戒的效果也不佳。

构成刑事犯罪的因案件调查结果存在部分情节无法查清,案件损失不大或损伤程度不高,犯罪嫌疑人履行了赔偿责任等情况,法院判处缓刑的比例较高(轻伤通常判处缓刑,部分重伤案件也判处缓刑)。

四、思考和建议

(一)建立醒酒室。由政法委牵头,在乡镇卫生室层次建立醒酒室,卫生公安共同约束监护,改变纠纷和轻微违法人员在公共场所甚至派出所行为不受控制还要民警跟随保护其安全的被动局面,降低民警的执法安全风险。对长期酗酒滋事、闹事的酒精依赖病人,应类比精神病患者,由民政负责一定期限的免费治疗,强制医疗戒除酒精依赖,解决顽症。

(二)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由政法委牵头,公安、普法办等部门配合,以本县的典型案例,直观的图片,具体的数据进行定期宣传。宣传可借助电视和下乡宣传教育等方式进行。让各个年龄段和文化层次的人群都直观的看懂,认识到危害。利用工、青、妇等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倡导健康文明的娱乐行为。

(三)规范处置程序。民警强化证据意识。对在场人员做好调查笔录,保管好录音录像资料,及时对醉酒人员进行,形成书面证据。由省厅法制部门牵头,出台醉酒人员警情处置的相关规定。执法办案民警在遇到类似警情时有据可依,依法依规办处置,避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县公安局祥城派出所民警赵荣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