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旅游出行的需求也日趋旺盛,道路交通得到迅速发展。据统计,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68亿辆,驾驶人3.08亿人。仅就家庭汽车而言,平均每百户家庭拥有21.58辆,已达到国际通用评价。汽车社会每百户家庭20辆的“汽车社会”标准。由此来看,我国已是世界第一汽车大国,并真正踏入了汽车社会。然而,与此相对应的是,良好的汽车文化氛围尚没有形成,部分驾驶人法律意识和文明交通意识淡薄,加之道路发展相对落后、安防设施相对缺位、管理力量薄弱、管理手段落后、管理方式简单等原因,致使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易发,长期处于高位徘徊。与道路交通事故相比,社会最不能容忍、群众最为痛恨的就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逃逸,立即就能引发较大的社会舆情,党委、政府和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受到影响,死伤者不能得到及时的告慰。因此,对于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我们必须要始终高度重视,要以最快的速度、尽最大的力量、依法予以最严厉的追究,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还死伤者一个正义的说法。

针对祥云县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逐年增加的现状,笔者从一名交通警察的角度做了一些粗浅的思考,以作抛砖引玉之用。

一、祥云县当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祥云县地处滇西咽喉之地,是大理州的东大门,国土面积2425平方公里,人口47万多。素有“彩云之乡、云南之源”的美誉。交通十分发达,广大铁路、楚大高速穿境而过。目前,祥云县辖区道路2451公路,其中国道320线74公里,其他县乡道路2280公里,山区道路占总里程的96%。近三年道路交通事故为2013年2263起;2014年2186起;2015年1-5月1068起。3年发生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63件,其中,致人受伤的逃逸案件8起,致人死亡逃逸案件21起,分别是2013年发生7起,破获6起;2014年发生11起,破获8起;2015年发生3起,破获3起。

二、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发生的原因

经对发生的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进行分析,其逐年增加的成因较为复杂,根本上来讲,与法制宣传教育相对滞后、公民法律意识淡薄、道德素质滑坡、个人极端利益主义影响等有关,但仅从动机来看的话,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驾驶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职业道德素质,尊重生命,善待他人的观念丧失。在致人死亡的逃逸案中,有3件居于路侧停车后车追尾造成人员死亡,但驾驶人均自认为与己无关,漠然的选择驾车驶离,不报警、不救助、不保护现场,这是典型的法律意识淡薄。

2.害怕心理:不可否认,当前少数地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害,亲戚、邻居动辄拦车阻路,更为严重的是采取殴打、谩骂手段对肇事司机大打出手,造成人身伤害,一些驾驶人出于对被打、怕担责的心理,往往采取先驾车逃逸的方式来应对。

3.预期后果超出心理承受能力,铤而走险驾车逃逸,部分驾驶人在肇事后想到自身保险缺乏,赔偿能力差,有的想到自己喝了酒,可能要面临牢狱之灾,有的想到会影响自己的个人前途,有的想到从此家庭幸福破碎等等。干脆铤而走险一逃了之。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当前对酒驾的高压态势,因酒驾肇事逃逸的在祥云县三年21起死亡逃逸案件中有6起,占总数的28.6%,因证据散失无法确认酒驾的可能还要更多。

4.驾驶套牌、假牌车辆,认为公安机关无法查到证据而逃逸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5.趁月黑风高,幻想人不知鬼不觉溜之大吉的也不在少数。据统计,夜间逃逸案约占总数的67%。

四、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的定性

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认定与其他刑事案件一样,应严格把握四大构成要件,即:主观动因、客观行为、违法性、应受法律处罚性。但要注意区别以下四种情形:一是要认真区别明知而逃逸和不知情而逃逸。一般来讲,明知逃逸占绝大多数,但在一些大车与行人的案例中,确实存在不知情逃逸的情形。因此,前者具有加重情节,后者具有减轻情节;二是注意后果与行为的关联性,主要是针对死亡事故,要注意人死亡之后逃逸,还是因逃逸延误救助致人死亡,两者在法庭审判中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三是要注意发现其是否有其他犯罪的犯罪动因,这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例如:在2014年12曰18日晚23时40分许,尹某醉酒驾驶一辆小轿车将罗某撞倒后,尹某不但不停车,反而倒车后又前冲从罗某身上碾压而过,驾车逃逸,后检察机关认为尹某在肇事后,在确认有人被撞倒在地的情况下,驾车碾压伤者致其死亡并逃逸,主观恶意明显,侵害对象特定,犯罪行为确实。故以危险驾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提起公诉,这在祥云县尚居首例。四是针对弃车逃逸案,除主、客观证据确定外,还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确认其是否履行了立即停车、救助伤员、报警等法定义务,这也是其是否构成逃逸的重要定性依据。

五、道路交通事故逃逸的危害性

道路交通事故逃逸影响恶劣,为社会道德和法律所不容,其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漠视生命、挑战法律、挑战道德,本质上属于极端利己主义;二是受害者将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治,轻伤成重伤,重伤变死亡,对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同时,其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有效赔偿和保障;三是容易产生示范和传播效应,一旦肇事逃逸不能及时侦破,会迅速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极少数人会起而效之,并将越演越烈,最终对一个国家的道德体系和法律体系构成严重威胁;四是给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带来更大的社会压力,一件逃逸案件发生往往在短期内要倾全警之力投入侦破,一些工作不得不临时中断,令本已不堪重负的公安交管工作带来更大压力。同时也容易引起受害人家属不满,由此而引起的停尸闹丧、群体性上访事件时有发生,给党委政府的良好形象带来损害。

六、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对策

道路交通逃逸案件影响恶劣,危害社会。作为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予以严厉打击,同时采取综合措施,加强源头防范。

1.加强社会宣传。在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法律意识和文明交通意识的同时营造严厉打击道路交通肇事行为的良好氛围。主要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利用现有的交通安全宣传措施,不断深入、强化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文明交通常识的宣传,努力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文明交通意识;二是采取针对性的宣传,从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常见特征着手,教会群众识别车牌、车型、报警求助途径、自救互救方法、自我安全防范等,减少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三是对一些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强化警示效应,形成高压态势。使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接受法律制裁的同时接受社会道德的谴责,使闻者足戒。

2.强化源头管理。应针对驾驶人报考驾驶证、审验、记分驾驶员学习、车辆检验等各个环节,以签订承诺书、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强化驾驶人的法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筑起遏制交通肇事逃逸的第一道防线。

3.构建更高层次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机构。一件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往往需要几地或多地公安交警部门或多个警种的共同参与,由于时间紧,跨地域宽,单靠案发地的临时协调会贻误战机。因此,应按照事故等级、案情需要建立支队乃至总队一级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指挥机构,一旦案件发生,马上按层级需求启动,统一指挥、统一调度,这样将会大幅提升破案效率。

4.强化值班备勤及专业队伍建设。交通肇事逃逸的最大特点就是速度快、地域广。因此,案件发生后能否迅速组织警力进行处置、布卡查缉、循线追踪,有时就成为破案的关键。事实表明,案发后一天内破案的占55%,三日内破案的占87%。随着时间的延长,破案希望就越渺茫。由此可见处置迅速的重要性。其次,要重视专业队伍、专业人员的建设和培养,现场勘查应重视遗留物的鉴别、痕迹判验、车型确定、逃逸方向认定、人体痕迹的检验等等,这都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侦查队伍方能进行。因此,要加强警员素质的学习培训,事前枕戈待旦,事中集思广益,事后总结经验等方法逐步提升队伍的侦查素质。

5.加强科技投入,提高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的科技水平。现代交通的基本特征就是大交通、大网络、大流量,面对如此庞大的交通信息,单靠人力投入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有时无异于大海捞针。因此必须依靠现代科技管控手段才能有效提升交通肇事逃逸案的侦破率。在对三年死亡逃逸案分析后发现,直接运用科技手段侦破的达到40%,间接运用的达到33%,两者相加的达到74%,且表现迅速,均在3日内侦破。由此可见科技手段在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中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

6.注重日常情报网络的建设。公安机关的工作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帮助,人民群众是公安机关最可靠的靠山。我们在日常工作中要认真履职,始终牢记习总书记的“两个不允许”,真诚为人民群众服务,热情为人民群众办事,始终要与人民群众保持鱼水关系。只有这样,在发生案件时,人民群众才能帮助我们,才能积极地为案件侦破提供线索,使违法犯罪行为逃无可逃。同时,结合交通肇事逃逸的特点,要在日常工作中,对修理厂、医院、交通节点生意人员、客运车辆驾驶人、村社基层组织、社保积极份子中注意构建交通安全信息网络,与他们做到常联系、常宣传、常通报。这样一来,一旦发生案件,信息的收集、排查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7.逐步建立车辆构件信息库。从源头开始,针对车型定期发布车辆前部、后视镜、灯具、后尾、轮胎花纹等车辆主要构件信息。2014年9月4日,在祥云县320线国道境内发生一起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逃逸案,现场仅遗留有三分之一个前大灯残片,后通过民警大量的人工比对才于20日后成功将案件破获。其中曾几次发生误判。如建立了车辆构件信息库,将能有效提升破案效率。

俗话说的好:“愿天常生好人,愿人常做好事”,我们不愿看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更不愿看到发生交通肇事逃逸,但就像阳光下的阴影一样,一段时期内我们很难根除此类案件的发生,但我们也坚信,在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正确领导下,我们有能力、有决心要始终还给人民群众一个虽然可能迟到,但都公平正义的结果。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教导员     王绍刚